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LibaEnterpriseJoint-StockCo.,Ltd.
(江苏省宜兴市环保科技工业园新城路25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5楼)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本次发行仅
发行股数
为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股
【】元(由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参考向询价对象询价情况或初步询
价情况,并综合考虑公司的募集资金计划、公司业绩、可比公司估值
发行价格
水平及市场情况等因素确定发行价格,或采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8,000万股
公司控股股东卢凤仙以及股东蒋达伟、周静承诺:自公司A股上
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公司股东锦诚投资、朱菁、陈有舵、许伯新、储一平、王仕勤、
芦春梅、路宏和张信美承诺:自公司A股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卢凤仙、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蒋达伟、陈有舵、王仕勤、周静、储一平同时承诺:
的承诺:
(1)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
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有的公司A股股票的锁定
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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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若本人在所持公司A股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公司A
股股票的,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
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公司A股股票,并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
露义务,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分
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
除权除息处理);
(4)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所持公司A股股票的锁定
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或者在已解除锁定的情
况下再次被锁定6个月。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延长和减持价格的相关承
诺,将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公司股东锦诚投资、朱菁同时承诺:本机构/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首次公开发行价;
若违反该项减持承诺,本机构/本人将就公司股票减持价与发行人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价的差价交付发行人作为违反承诺的补偿,同时本机构/
本人所持公司A股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
个月,或者在已解除锁定的情况下自违反该项减持承诺之日起再次被
锁定6个月。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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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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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全文,并应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特别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根据发行人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截至2013年12月31日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以及2014年1月1日起至发行股票上市成功前新增的可分配利润由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包括现有股东和将来持有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条款如下:
1、利润的分配原则:(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2)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3)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现金分红基本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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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以现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运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除外);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运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除外)。
3、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可在实施现金分红时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
政策”。
(三)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减持价格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卢凤仙及其亲属蒋达伟、周静承诺:自公司A股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公司股东锦诚投资、朱菁、陈有舵、许伯新、储一平、王仕勤、芦春梅、路宏和张信美承诺:自公司A股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卢凤仙、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股东蒋达伟、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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舵、王仕勤、周静、储一平同时承诺:
(1)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有的公司A股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2)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