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7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
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振江股份”)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处分的情况
(一)2025 年 7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公司时任
监事董冰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 号)
1、主要内容
“经查明,董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董冰,2023 年 6 月 5 日至 2024 年 7 月 8 日担任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江股份)监事。
2023 年 6 月 5 日至 2024 年 2 月 21 日,董冰母亲王某华控制并操作本人海
通证券账户以及董冰父亲董某臣的海通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振江股份’44,200
股,累计卖出‘振江股份’36,500 股。2023 年 6 月 26 日至 2023 年 7 月 10 日董
冰配偶向某彬控制并操作本人国泰君安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振江股份’10,000
股。自 2023 年 6 月 5 日至 2024 年 2 月 21 日期间,王某华、向某彬多次买卖‘振
江股份’,区间内违规成交股数为 36,500 股,违规交易金额为 1,222,966.00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振江股份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在董冰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其母、其配偶多次买卖‘振江股份’的行为,导致董冰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董冰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2、整改情况说明
董冰先生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对该处罚决定表示无异议,并已严格按照江苏监管局的相关要求缴纳罚款。董冰先生母亲、配偶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已全部上缴公司,归公司所有。
未来,公司将吸取教训,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提高日常信息披露质量,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积极组织和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及履职能力;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2021 年 10 月 1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江苏振江新能源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胡震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1〕130 号)
1、主要内容
“2021 年 4 月 29 日,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披露 2020 年年度
报告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专项说明等公告。相关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胡震在无商业实质的情况下,通过由公司向第三方供应商增加或提前付款的方式,与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累计占用公司资金 3,150万元。
2018-2020 年,公司以加工费、材料款等为由分别向第三方供应商支付 2,600万元、350 万元、200 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89%、0.25%、0.14%。随后,第三方供应商通过其关联自然人等将款项最终转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胡震,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胡
震已偿还占用资金 650 万元。截至 2021 年 4 月 27 日,胡震已偿还剩余占用资金
2,500 万元及占用期间全部利息 296.32 万元。据此,上述占用资金本息已全部归还。
公司在无商业实质的情况下,通过向第三方供应商增加或提前付款的方式,连续多年与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损害投资者利益。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胡震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同时,其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但未能勤勉尽责并督促公司依法合规运作,对上述资金占用违规负有主要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2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行为指引》第 1.3 条、第 1.5 条、第 2.4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时任总经理刘浩堂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张翔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袁建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各自任期内的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有关
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
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
第 1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胡震和公司时任总经理刘浩堂、时任财务总监张翔、时任董事会秘书袁建军予以通报批评。”
2、整改情况说明
公司收到该《通报批评的决定》后,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相应问题,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整改措施:
(1)全额收回占用资金本息及会计差错更正
公司实际控制人胡震于2018年至2020年通过供应商增加或提前付款的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3,150 万元。公司查明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后,
截至 2021 年 4 月 27 日,资金占用方胡震已向公司归还了全部占用资金 3,150 万
元及其占用期间利息。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将前述资金占用及归还事项在
2020 年年度报告等公告文件中予以披露。
同时,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对上述资金占用相关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大华会计师出具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大华核字[2021]007374 号)《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大华核字[2021]007372 号),对实际控制人占款归还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并就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出具了《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大华核字[2021]007373 号)。
(2)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专项披露了涉及资金占用
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出具了《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该“涉及事项”即为资金占用事项),监事会出具了对前述专项说明的意见,独立董事出具了关于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时,大华会计师出具了《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及《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对实际控制人占款归还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
(3)加强相关内部控制
除及时收回前述资金占款及利息、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和信息披露之外,公司在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支付、强化内审职能、加强供应商管理等内部控制建
设方面进行整改落实:
①加强公司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
公司针对资金占用事项制定了《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并修订完善《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该等制度及修订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和《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已经公司 2021 年度第四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制度对于防止资金占用、规范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募集资金管理等的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该等公司治理制度的严格执行和有效实施能够保证公司业务规范运行,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
②完善资金支付制度
公司证券部、财务部会同专业机构共同完成《资金支付管理制度》的修订工作,完善了业务资金支付等审批流程,明确审批的权限和责任,并向所涉相关部门进行传达、学习,要求严格落实各项措施的执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再次发生。
公司日常经营中资金支付审批权限的最高层级为董事长胡震,胡震对于自身行为的规范至关重要,因此,为避免再次发生资金占用,胡震已出具书面承诺,保证今后不再发生与公司客户、供应商及其董监高、股东处借款(往来款)的情况,今后如有发生前述情况,则按照发生借款或者往来款金额的两倍向公司缴纳罚款(违约金)。
③强化内审部门职能
公司加强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将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经营性、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与供应商异常资金往来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④明确加强客户、供应商廉洁从业管理要求
公司针对资金占用的专项议题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并通过决议,明确提出禁止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员工与公司客户、供应商及其相关关联方发生任何形式的资金借贷或资金往来行为;明确要求未来供应商与公司合作之前必须签署《廉洁协议》,供应商必须承诺不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员工发生任何形式的资金借款和往来,并制定相关惩戒措施。
⑤建立防范责任制、设立防范资金占用督导小组
公司建立防范责任制,并设立防范资金占用督导小组,总经理为组长、由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负责实施,成员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成员、公司财务部门、内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资金占用行为的专项监督机构,定期开展资金占用督导行动并就资金占用事宜与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保荐机构保持沟通。
(4)加强法律法规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