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0-109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
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1)上海鸿立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立投资”)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0,34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16%;(2)上海鸿立华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鸿立华享”)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340,08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3)当涂鸿新文化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当涂鸿新”)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549,8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0%。
上述股东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0,235,921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15.96%,上述股份来源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鸿立华享、当涂鸿新计划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536,728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减持价格视市场情况确定。
以上所减持股份,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至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如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股权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鸿立华享、当涂鸿 5%以上非第 IPO 前取得:9,889,921
9,889,921 7.80%
新 一大股东 股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第一组 鸿立投资 10,346,000 8.16% 由拉萨鸿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鸿立华享 6,340,085 5.00% 由拉萨鸿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当涂鸿新 3,549,836 2.80% 拉萨鸿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当涂
鸿新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
合计 20,235,921 15.96% —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计划减持数 计划 竞价交易 减持合 拟减持股 拟减持原
股东名称 量(股) 减持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理价格 份来源 因
比例 区间
鸿立华享、 不 超 过 : 不 超 竞 价 交 易 减 2020/12/18 按 市 场 IPO 前取得 自身资金需
当涂鸿新 2,536,728 股 过:2% ~ 价格 要
持,不超过: 2021/6/16
2,536,728 股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
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鸿立华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51.0000 万
股,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本公司最后一次受让公司股权工商备案登记
之日起 36 个月内及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83.0085 万股,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如本公司/本人所持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公司/本人减持股份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公司/本人在所持发行人的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本公司/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当涂鸿新承诺:
(1):自本公司/本人最后一次增资入股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及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如本公司/本人所持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公司/本人减持股份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公司/本人在所持发行人的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 100%。本公司/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
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内,上述减持主体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上述股东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述股东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