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1)上海鸿立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立投资”)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3,024,8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17%;(2)上海鸿立华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鸿立华享“)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6,340,08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5%;(3)当涂鸿新文化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当涂鸿新”)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5,073,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6%。
上述股东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公司股份 24,438,52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08%,上述股份来源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
公司股东宁波博远新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远新轩”)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6,502,65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8%;公司股东陈国良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5,003,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1%;上述股份均来源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鸿立投资计划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561,428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减持价格视市场情况确定。
博远新轩计划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561,428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减持价格视市场情况确定。
陈国良计划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561,428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减持价
格视市场情况确定。
以上所减持股份,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至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如发生派发
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股权
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5%以上非第一
鸿立投资 13,024,840 10.17% IPO 前取得:13,024,840 股
大股东
5%以上非第一
博远新轩 6,502,651 5.08% IPO 前取得:6,502,651 股
大股东
陈国良 5%以下股东 5,003,300 3.91% IPO 前取得:5,003,300 股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第一组 鸿立投资 13,024,840 10.17% 由拉萨鸿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鸿立华享 6,340,085 4.95% 由拉萨鸿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当涂鸿新 5,073,600 3.96% 拉萨鸿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当涂鸿新实
际控制人为同一人
合计 24,438,525 19.08% —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 计划减持 计划 竞价交易减 减持合 拟减持股 拟减持原
称 数量(股) 减持 减持方式 持期间 理价格 份来源 因
比例 区间
鸿立投资 不 超 过 : 不 超 竞价交易减持, 2020/3/17 ~ 按 市 场 IPO 前取得 自身资金需
2,561,428 过:2% 不 超 过 : 2020/9/13 价格 要
股 2,561,428 股
博远新轩 不 超 过 : 不 超 竞价交易减持, 2020/3/17 ~ 按 市 场 IPO 前取得 自身资金需
2,561,428 过:2% 不 超 过 : 2020/9/13 价格 要
股 2,561,428 股
陈国良 不 超 过 : 不 超 竞价交易减持, 2020/3/17 ~ 按 市 场 IPO 前取得 自身资金需
2,561,428 过:2% 不 超 过 : 2020/9/13 价格 要
股 2,561,428 股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
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鸿立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如本公司/本人所持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公司/本
人减持股份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公司/本人在所持发行人的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
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
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
将进行相应调整),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 100%。本公司/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
相关公告。
博远新轩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60.0000 万股,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本公司最后一次受让公司股权工商备案登记之日
起 36 个月内及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90.2651 万股,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如本公司/本人所持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公司/本人减持股份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公司/本人在所持发行人的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本公司/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陈国良承诺:
(1)自本公司/本人最后一次增资入股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及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如本公司/本人所持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公司/本人减持股份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公司/本人在所持发行人的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 100%。本公司/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
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内,上述减持主体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上述股东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述股东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