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股东负责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募投项目(物业管理智能化系统项目)投入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物业管理智能化系统项目)投入计划,未改变募集投资项目的投向、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物业管理智能化系统项目)投入计划,是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而进行的必要调整,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促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次调整募投项目(物业管理智能化系统项目)投入计划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物业管理智能化系统项目)投入计划。
二、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该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
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独立董事:蔡黛燕、黄瑜、贾生华
2021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