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南都物业 股票代码:603506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NacityPropertyServiceCo.,Ltd.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21层)
公告日期:2018年1月31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都物业”、“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主要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韩芳的承诺
1、自南都物业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南都物业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南都物业回购该等股份;
2、在上述期限满后,本人在南都物业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南都物业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南都物业股份总数的25%;
3、在离职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南都物业的股份;
4、南都物业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5、若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本人需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6、自南都物业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南都物业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在上述期间内,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对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或要求的,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证监会的要求执行。
(二)控股股东南都地产服务、股东舟山五彩石的承诺
1、自南都物业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南都物业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南都物业回购该等股份;
2、南都物业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3、若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本公司需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4、自南都物业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南都物业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在上述期间内,本公司/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对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或要求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证监会的要求执行。
(三)董事兼总经理肖小凌、董事金涛的承诺
1、自南都物业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南都物业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南都物业回购该等股份;
2、在上述期限满后,本人在南都物业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南都物业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南都物业股份总数的25%;
3、在离职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南都物业的股份;
4、南都物业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5、若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本人需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6、自南都物业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南都物业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在上述期间内,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对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或要求的,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证监会的要求执行。
(四)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阙建华,副总经理沈慧芳、徐静、潘才平、余剑义,财务负责人陈红的承诺
1、自南都物业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南都物业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南都物业回购该等股份;
2、在上述期限满后,本人在南都物业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南都物业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南都物业股份总数的25%;
3、在离职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南都物业的股份;
4、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的锁定期;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5、自南都物业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南都物业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五)监事金新昌、章文亚、倪瑶的承诺
1、自南都物业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南都物业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南都物业回购该等股份;
2、在上述期限满后,本人在南都物业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南都物业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南都物业股份总数的25%;
3、在离职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南都物业的股份;
4、自南都物业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南都物业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六)股东上海南都、银泰置地的承诺
1、自南都物业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南都物业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南都物业回购该等股份;
2、若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本公司需在锁定期满后一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自南都物业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南都物业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在上述期间内,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对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或要求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证监会的要求执行。
(七)股东郑勇强、中城年代的承诺
自南都物业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南都物业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南都物业回购该等股份。
在上述期间内,本人/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对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或要求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证监会的要求执行。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实际控制人韩芳女士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对发行人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拟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若本人减持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需满足以下前提条件:本人承诺的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均届满;本人如发生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均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若在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内减持的,减持比例将不超过本次发行时本人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数额的25%;若在锁定期届满后第二年内减持的,减持比例不超过本次发行时本人所持有发行人全部股份数额的25%。上述减持数量均以不影响本人对南都物业实际控制权且不影响法律法规对董监高减持要求为限。上述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4、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实施减持行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
(二)控股股东南都地产服务、股东舟山五彩石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对发行人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拟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若减持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需满足以下前提条件:承诺的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如发生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若在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内减持的,减持比例将不超过本次发行时本企业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数额的25%;若在锁定期届满后第二年内减持的,减持比例不超过本次发行时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全部股份数额的25%。上述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4、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发行人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