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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499:翔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

公告日期:2017-10-13

股票简称:翔港科技                                     股票代码:603499

           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

                 2017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二〇一七年十月

                                 特别提示

    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港科技”、“公司”、“本公司”、“发行人”)股票将于2017年10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

特别提示...... 2

目录...... 3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4

  一、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主要承诺及约束措施...... 4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9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12

  一、股票上市的审核情况...... 12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2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4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14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15

  三、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15

  四、发行人股本情况...... 16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18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20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21

  一、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22

  二、其他事项......22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24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24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24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股东及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主要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建军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所持股票上市之日起严格履行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股份锁定期满并不违背承诺的条件下,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在担任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数量的25%。每次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公司其他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旺生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所持股票上市之日起严格履行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股份锁定期满并不违背承诺的条件下,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每次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翔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2)所持股票上市之日起严格履行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股份锁定期满并不违背承诺的条件下,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每次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

    (3)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1、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本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告知

稳定方案履行义务人。

    董事会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相关履行增持义务人将按顺序启动股票增持方

案。

    2、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选择单独实施或综合采取以下措施稳定股价: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2、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任何措施都以不影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对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要求为前提。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告知

股价稳定方案履行义务人。

    董事会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启动股票增持方案;

    董事会公告后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完增持义务后,发行人根据董事会已制定的回购方案,于董事会决议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

    董事会公告后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履行完增持及回购义务后,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启动股票增持;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执行股价稳定方案时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时点限制。

    3、股价稳定方案的优先顺序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为第一顺位,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为第二顺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为第三顺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到承诺最大数量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的,则由发行人实施回购;发行人用尽最大回购资金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的,则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增持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自愿增持。

    4、股价稳定方案的终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后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

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关于督促新增董事、高管及新增持股5%以上股东作出承诺的说明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相关承诺能得以有效履行,本公司承诺在新任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后一个月内、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后十日内,督促其分别比照已签署相关承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相应承诺;如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能签署,董事会将提议罢免该董事或解聘该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督促新增的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相应说明和承诺;如其在公司督促下仍未出具该说明,本公司将予以公告,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