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88 证券简称:展鹏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4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 11 月 29 日,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42 号),具体内容如下: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7 月 11 日,你公司披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杭州伯坦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坦科技)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2020 年 11 月中旬,你公司已经知悉:一是伯坦科技 2019 年度经初步审计财务数据与《预案》中未经审计财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初步审计结果显示,伯坦科技 2019 年度营业利润为3,970.79 万元,净利润为 1,667.92 万元,与《预案》中未经审计的营业利润 5,009.51万元、净利润 4,376.30 万元相比,差异幅度分别达到 20.73%与 61.89%。二是伯坦科技出现大客户逾期回款等问题对业绩和现金流产生较大影响。伯坦科技第一大客户东风股份有限公司(伯坦科技 2019 年对其销售收入占比 42.81%)出现逾期回款问题,导致产生大额坏账损失,且伯坦科技与其未在 2020 年度产生营业收入,也未成功拓展其他重要客户,对伯坦科技业绩和现金流产生较大影响。你公司在知悉上
述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1 年 1 月 16 日才披露公告,终止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技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
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提高日常信息披露质量,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组织和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强化风险责任意识,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