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86 证券简称:科沃斯 公告编号:2021-099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1 年 11 月 16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955,600 股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87.23 元/股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1 年 11 月 16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
条件的 37 名激励对象授予 955,600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7.23元/股。现将有关
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1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21 年 1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 年 1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1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随即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1 月 22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1 年 3 月 22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
完成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141 名激励对象共计:8,178,500
股,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 572,544,025 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
披露的《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
7、2021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1 年 11 月 16日。
2、预留授予数量:955,600 股。
3、授予价格:87.23 元/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174.46 元的 50%,即每股 87.23元
4、授予对象:共 37 人,包括在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添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添可智能”)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以及其他骨干员工。
5、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预留授予限制 占授予时总股本
姓名 职务 数量(股) 性股票总数的比 的比例
例
全资子公司添可智能高级管理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 955,600 100% 0.17%
(业务)人员、其他骨干员工 37 人
注: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
7、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与解除限售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12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 50%
记完成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 50%
记完成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3)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本计划实施过程中公司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发生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除外)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对发生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满足业绩考核要求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业绩考核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子公司添可智能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解除限售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