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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444: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09

603444: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444          证券简称:吉比特          公告编号:2021-049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0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因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 12.00 元(含税),董事会同意将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407.09 元/股调整为 395.09 元/股。

  公司已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派息情形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故本次调整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0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卢永华先生就公司提交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0 年 10 月 22 日,公司以内部公告的方式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名单,公示
时间为自 2020 年 10 月 22 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止。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
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3.2020 年 11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对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0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5.2020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同意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20 年 12 月 2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
理完成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工作,并于 2020 年 12 月 3 日披露了《厦门吉比
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7.2020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同意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
理完成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工作,并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披露了《厦门吉
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9.2021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
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行权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以上事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及附件。

    二、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情况

  (一)调整原因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拟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00 元(含
税)。2021 年 6 月 8 日,公司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2.00 元(含税)。
  (二)调整方法及调整后行权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407.09 元/股-12.00 元/股=395.09 元/股。

    三、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已履行了相关程序,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等相关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三)《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行权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八、报备文件


  (一)《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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