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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444: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1-09

603444: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比特”)的委托,就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吉比特如下保证:吉比特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注销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注销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吉比特本次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外,本次注销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情况如下:

  2021 年 11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同日,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情况

  (一)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部分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辞退、公司裁员、退休而离职,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的 3 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公司将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2,135份。

  (二)本次注销的影响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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