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44 证券简称:吉比特 公告编号:2021-051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合计 275,146 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38%,其中,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为 263,146 份,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为 12,000 份。
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
票
根据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期间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的决策程序
1.2020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卢永华先生就公司提交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0 年 10 月 22 日,公司以内部公告的方式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名单,公示
时间为自 2020 年 10 月 22 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止。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
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3.2020 年 11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对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0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5.2020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同意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20 年 12 月 2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
理完成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工作,并于 2020 年 12 月 3 日披露了《厦门吉比
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7.2020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同意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
理完成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工作,并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披露了《厦门吉
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9.2021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行权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以上事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及附件。
(二)历次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 授予数量 授予人数 授予后股票期权
(元/股) (份) (人) 剩余数量(份)
2020 年 11 月 18 日 407.09 690,000 49 30,000
2020 年 12 月 17 日 407.09 30,000 1 0
(三)历次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本次为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首次行权。
二、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权条件说明
(一)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 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形,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满足行权条件。
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 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情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行权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基数,公司 2020 年营业
1.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收 入 增 长 率 不 低 于
不低于 20%; 20%;以 2019 年净利润
2.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为基数,公司 2020 年净
于 15%。 利 润 增 长 率 不 低 于
15%,满足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不含离职激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优秀或良好,则激励对象当年的股 励对象)2020 年度绩效票期权可全部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 考核结果均达到“良好”
及以上,满足个人当年
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当年的股票期权可行权 60%; 股票期权可全部行权的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 条件。
励对象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二)行权期间说明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 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行权期 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第二个 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行权期 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 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行权期 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