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39 证券简称:贵州三力 公告编号:2021-081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 年 11 月 3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74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7.50 元/股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三力”或“公司”)于 2021年 8 月 1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根据《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1年11月3日为授予日,授予 9 名激励对象 374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公司员工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独立董事董延安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
期为自 2021 年 8 月 18 日至 2021 年 8 月 27 日。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
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1
年 8 月 28 日披露了《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的公告》;同时披露了《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1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关于<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2021 年 11 月 3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的,则根据《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应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行为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限制性股票。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 名激励对象授予 374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11 月 3 日。
2、授予数量:374 万股。
3、授予人数:9 人。
4、授予价格: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7.50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股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4 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股权授予日起 18 个月、30 个月、42 个月。
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0%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3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0%
4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4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0%
5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公告日
量(股) 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1 张千帆 董事、董事 200,000 5.3476% 0.0491%
会秘书
2 张红玉 财务总监 300,000 8.0214% 0.0737%
3 郭珂 副总经理 240,000 6.4171% 0.0589%
4 王毅 副总经理 1,200,000 32.0856% 0.2946%
5 周咸宁 副总经理 1,000,000 26.7380% 0.2455%
6 余渊 副总经理 100,000 2.6738% 0.0246%
7 罗战彪 行政总监 200,000 5.3476% 0.0491%
8 王珏犇 人力资源总 400,000 10.6952% 0.0982%
监
9 王康翔 董事长助理 100,000 2.6738% 0.0246%
合计 3,740,000 100.0000% 0.9182%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所涉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满足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授予条件。
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确定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 2021 年 11 月 3 日为权益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9 名激
励对象授予 374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
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个月未买卖公司股票。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11月3日,将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经测算,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 1,993.42 万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1 年度 2022 年度 2023 年度 2024 年度 2025 年度
1,993.42 78.47 941.65 631.57 270.54 71.19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