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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421:鼎信通讯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6-09-12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6号楼5楼B区)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
             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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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及承诺
    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如无特别说明,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所涉及的释义同招股意向书释义。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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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的全部内容。
一、 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全体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曾繁忆、王建华同时承诺:(1)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的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2)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和第13至24个月内,本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公司老股分别均不超过本人转让公司股份时公司总股本的2%。(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4)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公司股份。(5)有关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在本人离职后仍然有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而拒绝履行有关义务。
    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王天宇同时承诺:(1)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的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2)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和第13至24个月内,本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数量分别均不超过本人转让公司股份时公司总股本的1%。(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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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4)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东葛军作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胡四祥、范建华、袁志双、包春霞、陈萍、赵锋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1)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的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3)有关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在本人离职后仍然有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而拒绝履行有关义务。
    本公司股东高峰、严由辉作为公司监事同时承诺:(1)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2)有关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在本人离职后仍然有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而拒绝履行有关义务。
    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详细情况请参阅招股意向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一、主要股东、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的重要承诺及履行情况”之“(五)主要股东的减持意向及约束措施”部分的内容。
二、 公司股价稳定预案
    为了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特制定股价稳定预案。本预案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具体方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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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触发本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根据“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增持股份数量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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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收入的5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未来新选举或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选举或聘任。
    (4)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份回购计划的议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a)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b)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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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本预案及相关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3、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已根据内部决策程序,通过了回购股份的具体议案,且具备实施条件,但无合理正当理由未能实际履行,且公司控股股东未能积极履行督促义务的,则公司将有权将与拟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公司严格履行回购义务。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