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 288 号 6 号楼 5 楼 B 区)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1-1-I
本次发行概况
本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老
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扣除公司承担的发行费用后归公司所有,公司股东公开
发售老股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8,000 万股。
其中,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不超过 8,000 万股;
公开发售老股的数量不超过 2,000 万股、同时亦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
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在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规模内将优先
发行新股。
符合条件的股东各自公开发售老股数量的确定原则:股东各自公开发售老
股的数量=(该股东持有的公司老股数量/所有符合公开发售老股条件的股东持
有的老股总数)× 拟公开发售的老股数量。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老股不得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实际控
制人发生变更,公开发售老股所得不归发行人所有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32,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全体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曾繁忆、王建华同时承诺:(1)在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2)公司上市后 6 个
月内如公司的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3)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和第 13 至
24 个月内,本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公司老股分别均不超过本人转让公司股份
时公司总股本的 2%。(4)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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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本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王天宇同时承诺:(1)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
司的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2)
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和第 13 至 24 个月内,
本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数量分别均不超过本人转让公司股份时公
司总股本的 1%。(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
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本公司股东葛军作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胡四祥、范建华、陈萍、
赵锋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1)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的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3)所持股票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本公司股东高峰、严由辉作为公司监事同时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4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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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III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
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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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 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全体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曾繁忆、王建华同时承诺:(1)在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的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3)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
的 12 个月内和第 13 至 24 个月内,本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公司老股分别均不超过本
人转让公司股份时公司总股本的 2%。(4)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
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5)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时,
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
自公司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公司股份。
本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王天宇同时承诺:(1)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的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2)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
的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和第 13 至 24 个月内,本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公司股
份数量分别均不超过本人转让公司股份时公司总股本的 1%。(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包
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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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公司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
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东葛军作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胡四祥、范建华、陈萍、赵锋作为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1)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的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本公司股东高峰、严由辉作为公司监事同时承诺: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
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详细情况请参阅本招
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二、主要股东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重要承诺及履行情况”之“(五)主要股东的减持意向及约束措施”部分的内
容。
二、 公司股价稳定预案
为了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公司特制定股价稳定预案。本预案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
效,有效期三年。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具体方案如下:
1、触发本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
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在满
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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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
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并
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
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
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
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
股份总数的 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
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
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
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