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16 证券简称:信捷电气 公告编号:2024-072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首次授予日:2024 年 12 月 23 日
首次授予数量:105.50 万股
首次授予价格:20.16 元/股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召开
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4 年 12 月 23 日为首次授
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55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05.50 万股,授予价格为20.16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4 年 12 月 6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
任何异议的反馈。2024 年 12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4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
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条件的规定,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4 年 12 月 23 日
2、首次授予数量:105.50 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55 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技术人员
4、首次授予价格:20.16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5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40%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30%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30%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3)额外限售期
1)所有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5 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2)所有限制性股票持有人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5 个月后由公司统一办理
各批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3)为避免疑问,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在额外限售期内发生异动不 影响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5 个月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7、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授 占首次授予时
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予限制性股票总 公司股本总额
(万股) 数的比例 的比例
1 于秋阳 董事 1.00 0.76% 0.01%
2 王洋 董事 1.50 1.14% 0.01%
3 朱佳蕾 财务总监 2.00 1.52% 0.01%
其他核心技术人员(共 52 人) 101.00 76.81% 0.72%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55 人) 105.50 80.23% 0.75%
预留部分 26.00 19.77% 0.18%
合计 131.50 100.00% 0.9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前,董事会有权将未实际授予、激 励对象未认购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调整到预留部分。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实施的内容与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
容一致。
三、监事会对激励名单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认真核实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4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本次被授予权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技术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