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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99:吉翔股份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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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2-073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22 年 5 月 23 日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股票期权 590 万份,限制性股票 1,060 万股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3 月 21 日,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吉翔
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前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2、2022 年 3 月 23 日至 2022 年 4 月 2 日,公司在内部办公系统对本次激励
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4 月 30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等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前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4、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5、2022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及首次授予权益事项出具了审核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首次授予权益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从公司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同时另有 1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成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公司董事会同意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40 人调整为 38 人;同
时,原计划授予前述 2 名发生变动的激励对象的权益数量,将视职务重要性、工作绩效、入职年限等综合因素,调整分配至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其他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总量、首次授予与预留授予数量均保持不变。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不变。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经核查,认为公司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权益的情形,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权益的
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达成,具体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 年 5 月 23 日。

  2、授予数量:股票期权 590 万份,限制性股票 1,060 万股。

  3、授予人数:38 人。

  4、行权价格/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9.44 元/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9.72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有效期、可行权日、行权期及行权安排等情况:
  (1) 有效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首次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首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 可行权日: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激励对象应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比例分期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
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行权期及行权安排: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达到规定的行权条件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应按照下述行权安排行权: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可行权数量占获
                                                              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行权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行权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行权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必须在各期股票期权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当期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注销相关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应当及时注销。

  7、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等情况:

  (1)有效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限售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期间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数量占获
      排                                                      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 一 个 解 除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限售期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第 二 个 解 除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限售期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第 三 个 解 除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限售期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因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锁定。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8、绩效考核

  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行权/解除限售的公司业绩条件和个人绩效考核如下:

  (1)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行权/解除限售的公司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行权/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第一个  2022 年度锂盐相关业务板块营业收入不低于 20 亿元

 行权/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第二个  2022 和 2023 年度锂盐相关业务板块两年的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50
 行权/解除限售期  亿元

 首次授予第三个  2022、2023 和 2024 年度锂盐相关业务板块三年的累计营业收入不低
 行权/解除限售期  于 90 亿元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2)被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如下:

  本次激励计划执行期间,公司每年均依照《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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