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93 证券简称:新天然气 公告编号:2024-020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 年 5 月 17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39.9992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6.39 元/股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激励
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4 年 5 月 17 日为本次激励
计划授予日,向 16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39.9992 万股,授予价格为16.39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上部分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等发表了明确意见。
2、2024 年 4 月 17 日至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
务在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并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3、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
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 2024 年 5 月 1 日披露了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15)。
4、2024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5、2024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以上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4 年 5 月 17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
的 16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39.9992 万股,授予价格为 16.39 元/股。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4 年 5 月 17 日
2、授予数量:139.9992 万股
3、授予人数:16 人
4、授予价格:16.39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 占授予时股本总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出全部权益数量的 额的比例
股) 比例
张蜀 董事、总经理 10.00 7.14% 0.02%
严丹华 董事、高级副总 9.00 6.43% 0.02%
经理
张舰兵 董事 9.00 6.43% 0.02%
龚池华 董事、副总经理 9.00 6.43% 0.02%
张新龙 董事、副总经理 6.00 4.29% 0.01%
陈建新 副总经理、财务 8.00 5.71% 0.02%
总监
王冰 副总经理 6.00 4.29% 0.01%
李军 副总经理 6.00 4.29% 0.01%
卫江涛 副总经理 6.00 4.29% 0.01%
杜强 副总经理 5.00 3.57% 0.01%
刘东 董事会秘书 6.00 4.29% 0.01%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5 人) 59.9992 42.86% 0.14%
合计 139.9992 100.00% 0.33%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授予的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后,认为:
1、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及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024 年 5 月 17 日为授予日,向 16 名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39.9992 万股,授予价格为 16.39 元/股。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