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93 证券简称:新天然气 公告编号:2021-059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46 号)核准,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甲方”)非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35,000,000 股,发生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可相应调整本次发行数量。因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实施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由 29.99 元/股调整为 16.88 元/股,本次发行数量由不超过 35,000,000 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 58,800,000 股(含本数)(公告编号:2021-056)。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06,752,001.2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6,865,465.44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99,886,535.76 元。2021年 10 月 15 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1】0800009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
(甲方)和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签订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和存储
情况为:
开户银行 专户用途 银行账号 余额(元)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非公开发行 633542965 800,752,001.20
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注:上述账户余额仅为扣除本次发行的保荐、承销费后的金额,尚未扣除登
记费、法律、会计等专业服务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633542965,截至 2021 年 10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 800,752,001.20 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偿还银行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维佳、王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