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年10月16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93.1719万股,占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5,168.6984万股的0.55%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6日,授予限制性股票193.1719万股,授予价格为5.5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第四
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 年 9 月 28 日至 2023 年 10 月 8 日,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
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38)。
3、2023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39)。
4、2023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第
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审议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 17 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3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97 人调整为 80 人,前述放弃认购的拟激励对象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其他授予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公司监事会同意《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相关内容。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6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除 17 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外,公司确定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6 日,同
意以 5.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8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3.1719 万股限制性
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3 年 10 月 16 日
2、授予数量:193.1719 万股,占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5,168.6984 万股的
0.55%
3、授予人数:80 人
4、授予价格:5.5 元/股
5、股份来源:已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之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6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之日起 1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40%
之日起 2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之日起 2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30%
之日起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之日起 4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30%
之日起 5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
姓名 国籍 职务 数量(万股) 性股票总数 划公告日股
比例 本总额比例
一、高级管理人员
吴淑妃 中国 财务总监 5 2.59% 0.01%
黄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