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约人民币342.93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通达电气”)将积极做好应诉工作,依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金额,但对公司损益的影响预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42.93万元(不含可能存在的自2022年6月21日起的管理费及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维权费用)。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作为天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恒天研究院”)(天津恒天研究院曾为北京恒天鑫能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恒天新能源”)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北京恒天新能源8.57%的股权)与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集团”)借款合同纠纷的被告之一,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寄送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传票”、“民事起诉状”。
根据该等诉讼资料,原告恒天集团,向被告1天津恒天研究院、被告2北京恒天新能源、被告3北京恒沃鑫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沃投资”)、被告4通达电气、被告5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为智能”)、被告6安徽金火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金火神”)、被
告7安徽亚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亚正”)及被告8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国轩”)提起借款合同纠纷之诉。该案件已获受理,目前处于一审尚未开庭阶段。
二、 诉讼的案件事实和请求
(一)案件的背景
天津恒天研究院目前为北京恒天新能源持股 36.50%的参股公司,2021 年 5
月前系北京恒天新能源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北京恒天新能源 8.57%的股权。
2014 年 7 月,公司参与由恒天集团下属子公司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经纬纺机”)牵头发起设立的北京恒天新能源。经纬纺机持股40%,为北京恒天新能源的第一大股东;公司持股 7%。天津恒天研究院是由北京恒天新能源于 2015年 9月发起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2016 年 3 月,经纬纺机为实施以天津恒天研究院为实施主体的相关专项项
目,向天津恒天研究院提供借款 7,000 万元,借款期限 15 年,资金使用管理费为每年 1.20%。根据经纬纺机与天津恒天研究院签署的《借款合同》,北京恒天新能源(被告 2)其他股东(被告 3-7)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同意以其合法持有的北京恒天新能源(被告 2)全部股权及派生权益向经纬纺机提供质押担保。2016年 5月,公司与经纬纺机签署《担保合同》;2017年 3月,公司与经纬纺机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将公司的担保范围调整为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权中不高于 7%的部分,即将担保金额调整为不会高于 490 万元。2018 年 10 月,公司办理了所持北京恒天新能源 7%股权的质押登记手续。针对上述担保事项,公司已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2018 年 10 月,公司与天津恒天研究院签订反担保合同,约定天津恒天研究院为公司提供的上述连带责任担保股权及质押担保提供反担保。
2021 年 5 月,经所属工商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天津恒天研究院完成工商变
更。变更后合肥国轩(被告 8)持股 63.50%,北京恒天新能源持股 36.50%。天津恒天研究院的控股股东由北京恒天新能源变更为合肥国轩。
根据经纬纺机相关公告文件,2021 年 11 月,经纬纺机与恒天集团(经纬纺
机控股股东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经纬纺机与天津恒天研究院《借款合同》项下经纬纺机的债权及担
保权利以借款余额 4,840 万元为对价转让给恒天集团。债权转让完成后,天津恒天研究院的债权人变更为恒天集团(即本案原告)。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及历年定期报告。
(二)原告民事起诉状陈述的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6 年 3 月 17 日,天津恒天研究院与经纬纺机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编
号:jwn20160301)。借款金额共计人民币 7,000万元,借款期限从 2016年 3月 17
日起,至 2031年 3月 16日止,共计 15年。其中宽限期 2年。宽限期结束后,天
津恒天研究院应于每年的 3 月 16 日及 9 月 16 日归还借款本金 270 万元,即从
2018年 3月 16日开始,每次支付本金 270万元,截止到 2030 年 3月 16日每半年
需支付本金 270万元,2030年 9月 16日支付 125万元,2031年 3月 16日需支付
本金 125 万元。借款的管理费为每年 1.2%,《借款合同》第 8.1 条约定,天津恒
天研究院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本金的,根据逾期金额及逾期天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加收借款使用管理费。随后,被告 2-7 分别与经纬纺机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7 年,通达电气与经纬纺机签订《担保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不高于7%的部分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 10月 29日,通达电气将其持有的北京恒天新能源 420万元的股权质押给经纬纺机。
2021 年 11 月 10 日,经纬纺机与恒天集团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编号:
HTJWZQZRXY-202111),截止该协议签订之日起,天津恒天研究院尚欠经纬纺机借款共计 4,840 万元。恒天集团受让上述天津恒天研究院的债权及从权利并向被告 1-7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自债权受让以来,恒天集团与天津恒天研究院多次沟通,并要求其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天津恒天研究院已经逾期未付的
款项为:2021 年 12 月 20 日应当支付的管理费 146,813.33 元、2022年 3 月 16 日
应当偿还 270 万元本金、2022 年 3 月 20 日应当支付的管理费 145,200 元、2022
年 6月 20日应当支付的管理费 148,426.67元及因上述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已经产生的加收管理费 149,639.21元。
天津恒天研究院已经迟延履行债务,经恒天集团催告天津恒天研究院仍未还款,天津恒天研究院已严重违约,并且天津恒天研究院存在多件终本执行案件,
为降低损失,恒天集团主张解除与天津恒天研究院的《借款合同》,并要求天津恒天研究院偿还借款本金 4,840 万元并承担管理费和逾期管理费,暂计算至 2022
年 6 月 20 日为 590,079.21 元,自 2022 年 6 月 21 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
48,990,079.21 元为基准按照年利率 14.8%为标准计算,因《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加收管理费标准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较高,恒天集团自愿将加收管理费费率调减为 14.8%/年(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天津恒天研究院应对原告维权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维权费用承担责任,同时恒天集团要求被告 2-7 按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通达电气持有的北京恒天新能源的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1 年 3 月 31 日,合肥国轩与天津恒天研究院、北京恒天新能源签订《天
津恒天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之债权转股权协议》(以下简称“《债转股协议》”),合肥国轩成为天津恒天研究院股东。《债转股协议》3.8 条约定,天津恒天研究院的债务由天津恒天研究院以其公司财产予以清偿,天津恒天研究院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肥国轩、北京恒天新能源按照其股权比例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因此,恒天集团主张合肥国轩对天津恒天研究院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原告基于以上案件事实与理由提出的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被告 1与原告之间的《借款合同》;
2、判令被告 1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48,400,000元;
3、判令被告 1支付自 2021年 9月 21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的管理费(暂
计算至 2022 年 6 月 20 日为 590,079.21 元,自 2022 年 6 月 21 日至实际还清之日
止,以 48,990,079.21元为基准按照年利率 14.8%为标准计算);
4、判令被告 1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
险等维权费用;
5、判令被告 2、被告 3、被告 5、被告 6、被告 7对被告 1的上述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6、判令被告 4对被告 1的上述债务的 7%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判令原告对被告 4持有的北京恒天新能源的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8、判令被告 8对被告 1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公司前期签订的《担保合同》及《补充合同》,公司为《借款合同》项
下的债务不高于 7%的部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持有的北京恒天新能源 7%
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提供质押担保。截至 2021年 12月 31日,公司对天津恒天研
究院的担保余额为 338.80万元。
根据应诉通知书,本案公司涉案的金额约为人民币 342.93 万元(暂计算至
2022 年 6 月 20 日)。鉴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目前
暂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金额,但对公司损益的影响预计最高
不超过人民币 342.93 万元(不含可能存在的自 2022 年 6 月 21 日起的管理费及诉
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维权费用)。
四、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 12 个月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其他尚未披露的
作为原告或申请人的案件合计金额为人民币 7,375,283.54 元,作为被告或被申请
人的案件合计金额为 0.00元,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立案时间 原告或申请人 被告或被申请人 案由 涉案 金额(元) 诉讼/仲裁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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