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TongdaAuto Electric Co.,Ltd
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 1633 号广州民营科技园
科盛路 8 号配套服务大楼 605-3 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8,792.18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
于 25%,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351,686,984 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丽娜、邢映彪,与实际控制人有
亲属关系的股东陈永锋承诺:
(1)自发行人发行的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
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会以任何方式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以及由该部
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包括但不限于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之股份等;
(2)自发行人发行的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息除权事项的,
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下同),或
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本人所持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在锁
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息除权事
项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4)
本人所持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人在 3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
诺函 人股份总数的 1%;本人在 3 个月内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若发行人或本人因涉嫌
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或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
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进行股份减持;(6)在如本人担
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就任时的确定期限内,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50%;(7)如违反上述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
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 5 个交易日内将前
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之承诺事
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与实际控制人有亲属关系的股东吴锋、陈铭哲、潘鸿彬、
陈丽惠、刘佳铖、赵陆平承诺:
(1)自发行人发行的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
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会以任何方式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以及由该部
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包括但不限于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之股份等;
(2)自发行人发行的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息除权事项的,
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下同),或
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本人所持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在锁
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息除权事
项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4)
本人所持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人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1%;本人在 3 个月内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若发行人或本人因涉嫌
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或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
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进行股份减持。(6)如违反上述
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 5 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
户;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发行的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
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会以任何方式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以及由该部
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包括但不限于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之股份等;
(2)自发行人发行的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息除权事项的,
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下同),或
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本人所持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在锁
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息除权事
项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4)
本人所持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人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1%;本人在 3 个月内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
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
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或因违反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