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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8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2-04-15

60338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河北·唐山

                二零二二年四月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2022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持有和变动所持本公司股份,但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做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控股股东、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特定股东等身份,或买卖本公司股票构成收购等情形的,亦需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管理的规定。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或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向监管部门申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锁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继续锁定。

  第十六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三章  信息申报和披露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由于没有及时报告或报告有误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引起的后果和责任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
大事项是否有关。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证券账户负责,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加强证券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第二十六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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