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易德龙 股票代码:603380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EtronTechnologiesCo.,Ltd
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春兴路5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特别提示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德龙”、“公司”、“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6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提示与声明
一、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钱新栋、实际控制人钱新栋、钱小洁、股东王明、贝拉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其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市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2、公司股东邱格屏、王静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市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3、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钱新栋、王明、顾华林、蒋艳同时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在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稳定股价: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回购股票;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程序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控股股东钱新栋将采取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钱新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预案的规定,在启动条件成就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钱新栋应当自股价稳定的实施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完成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连续12个月内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上年度从股份公司领取的现金分红,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增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预案的规定,在相应增持条件成就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股票增持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股价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完成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连续12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高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8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公司未来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的相应承诺后,方可聘任。
3、公司回购股份
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当采取股票回购措施。
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股票回购措施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提出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公司应当自股票回购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完成股份回购,回购价
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控股股东钱新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如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则将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实施相应股价稳定措施。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
自股价稳定的具体方案公告后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五)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若公司控股股东钱新栋未按照本预案履行相应增持义务的,则公司有权自其违反相应义务之日起对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相应增持义务。
2、若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自其违反相应义务之日起对其从公司领取的除基本工资以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相应增持义务。
3、在公司有义务增持的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其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方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对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相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在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书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5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召开临时董事会,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4、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权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若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为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钱新栋、实际控制人钱新栋、钱小洁,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相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