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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6年3月23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04-01

招股说明书
1-1-1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 Etron Technologies Co.,Ltd
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春兴路 5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招股说明书
1-1-2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
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
决定的依据。
发 行 概 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4,000 万股
本次发行股份安排: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4,000 万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即老股转让)的情形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6,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
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1、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钱新栋、股东王明、贝拉投资同时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其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
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六个月。(上市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 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2、 公司股东邱格屏、王静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市公司
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3、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钱新栋、王明、顾华林、蒋艳同
时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在
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 】年【 】月【 】日
招股说明书
1-1-3
声明与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
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
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
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招股说明书
1-1-4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 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 股份锁定承诺
(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新栋、股东王明、贝拉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其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
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
市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二) 公司股东邱格屏、王静文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本人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
月(上市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三)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钱新栋、王明、顾华林、蒋艳同时承
诺:
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
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所持的公司
股份。
招股说明书
1-1-5
二、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及承诺
(一)股价稳定预案启动条件
股价稳定预案启动条件:在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价
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下同)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
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公司股份总数,下同)
时,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采取以下
措施稳定股价: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回购股票;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稳定股价的实施程序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若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公司控股股东钱新栋将采取稳定公
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钱新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预案的规定,在启动条件成就
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范围、价
格区间、完成期限等)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钱新栋应当自股价稳定的实施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
招股说明书
1-1-6
完成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增持股份数
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连续12个月内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
上年度从股份公司领取的现金分红, 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
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
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公
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增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预案的规定,在相应增持
条件成就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股票增持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范围、
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股价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完成
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连续12个月内用于
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高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80%,增持计划
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
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公司未来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本公
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的
相应承诺后,方可聘任。
3、公司回购股份
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
毕日为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当
采取股票回购措施。
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股票回购措施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提出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拟回购股
招股说明书
1-1-7
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
的回购方案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公司应当自股票回购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完成股份回购,回购价
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
总额。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
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
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其他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
上,对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控股股东钱新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
司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如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则将由公司实际
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实施相应股价稳
定措施。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
自股价稳定的具体方案公告后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视为本
次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
2、继续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五)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 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
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若公司控股股东钱新栋未按照本预案履行相应增持义务的,则公司有权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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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其违反相应义务之日起对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 直至其履行相应增持
义务。
2、若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
施的, 则公司有权自其违反相应义务之日起对其从公司领取的除基本工资以外的
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相应增持义务。
3、在公司有义务增持的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
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其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
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方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关于申报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影响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