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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77 沪市 东方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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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77:东方时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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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Eastern Pioneer Driving School Co., Ltd.
(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 1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二〇一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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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
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
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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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雄、控股股东投资公司承诺:除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
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股东和众聚源和北京金枪鱼承诺:除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孟喜姑、杭州钱江浙商、杭州融高、深圳鼎恒瑞吉、成都亚商富易、
北京浙商海鹰、李春明、深圳永荣、磐霖平安和磐霖东方承诺:除公开发售的股
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徐雄、闫文辉、孙翔、石丽英、王红玉、陈剑云、
李梅、吴陆华、左飞均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所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
票在锁定期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
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本公司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离职,
则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
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公司监事徐腊明、王威力均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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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若离职,则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
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
司制定了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情况如下:
1、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变化的,需相应调
整,下同),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本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
预案。
2、具体措施和方案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的主
体。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可采取如下具体措施及方案:
( 1)公司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开始组织投资者见面会、或
业绩发布会,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
前述方案实施后,股价表现未能上升的,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本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可以实施回购股
份。回购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减去当期现金分红,实施回购的期限
不超过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
回购公司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 2)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
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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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控股股东单次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增持资金不低于
1,000 万元,年度增持资金不高于控股股东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或
5,000 万元(孰高)。控股股东于公告后 3 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实施期限不超过
公告计划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
(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除独立董事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
计划包括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将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
的税后薪酬及现金分红的 20%,年度增持资金不高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
薪酬 50%及现金分红总额。
承诺履行稳定股价义务将作为未来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前提条件。公
司将在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根据届时稳定股价预案,要求其做出相应的
书面承诺。
( 4)其他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方案。
( 5)程序性安排
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回购股票的审议决策程序及执行程序。其他
主体提出增持的,公司将于收到增持计划后 1 个交易日内公告,提出增持方案的
主体于公告后 3 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实施期限不超过公告计划之日起 30 个交
易日。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如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等于或高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以暂停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如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
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以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市场情况,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稳定股
价。同一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相关主体提出多个措施的,公司将按照稳
定股价情形的紧迫程度,方案实施的及时有效性,提出方案的先后顺序, 当年已
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况综合判断,选择一项或多项措施优先执行。
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
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履行其相应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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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义务。
3、约束措施
相关主体提出稳定股价计划后,除非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均应根据程序性安
排及公告的方案具体实施。未能实施的,相关主体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 1)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 2)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及 50%薪酬,发行人有权将应付相关主体的现金分
红及 50%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相关主体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 3)如因相关主体的原因导致发行人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相关主体将
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及相
应约束措施
1、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赔偿
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发行人将以要约等合法方式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及本公司因
此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以孰高为准。如有除权除息事项发生的,
价格相应调整。
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损失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遭受的直接
损失为限,保证投资者因股票回购、购回和赔偿取得的款项合计金额不少于其购
买发行人股票投入本金及相应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率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1
年期标准。赔偿标准、赔偿对象范围、赔偿金额等具体内容,以最终赔偿方案为
准。发行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将根据各自责任范围确定赔偿义务
范围,对投资者将承担个别及连带的责任。
发行人将在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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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漏且相关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相关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赔偿
投资者损失。
如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提出对投资者更为有利的赔偿
方案,并在前述承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0 日内实施;( 3)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及 50%薪酬,发行人有权将应付其的现金分红及 50%
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4)如因相关主
体的原因导致发行人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相关主体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如违反上述承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
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如因
非不可抗力事件引起违反承诺事项,且无法提供正当且合理的理由的,因此取得
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要求本人于取得收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违
反承诺所得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 3)本人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发行人有权将
应付本人及本人持股的发行人股东的现金分红归属于本人的部分予以暂时扣留,
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如违反上述承诺,除遵守上述约束措施外,公司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徐雄还
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如因本人的原因导致发行人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本人
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购回股份、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