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东方时尚 股票代码:603377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EasternPioneerDrivingSchoolCo.,Ltd.
(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19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时尚”、“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红星支行、浙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贸支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分别为0200053129000011062、1000000010120100299731和338964907253。
本次募集资金已存入上述银行账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要求,本公司将在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各银行均承诺,在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未获得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书面同意,其将不接受东方时尚从募集资金
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三、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雄、控股股东投资公司承诺:除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股东和众聚源和北京金枪鱼承诺:除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孟喜姑、杭州钱江浙商、杭州融高、深圳鼎恒瑞吉、成都亚商富易、北京浙商海鹰、李春明、深圳永荣、磐霖平安和磐霖东方承诺:除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徐雄、闫文辉、孙翔、石丽英、王红玉、陈剑云、李梅、吴陆华、左飞均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离职,则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监事徐腊明、王威力均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若离职,则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四、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票价格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变化的,需相应调整,下同),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本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变化的,需相应调整,下同),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本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2、具体措施和方案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的主体。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可采取如下具体措施及方案:
(1)公司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开始组织投资者见面会、或业绩发布会,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
前述方案实施后,股价表现未能上升的,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可以实施回购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减去当期现金分红,实施回购的期限不超过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30个交易日。
回购公司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控股股东单次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增持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年度增持资金不高于控股股东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或5,000万元(孰高)。控股股东于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实施期限不超过公告计划之日起30个交易日。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除独立董事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及现金分红的20%,年度增持资金不高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50%及现金分红总额。
承诺履行稳定股价义务将作为未来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前提条件。公司将在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根据届时稳定股价预案,要求其做出相应的书面承诺。
(4)其他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方案。
(5)程序性安排
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回购股票的审议决策程序及执行程序。其他主体提出增持的,公司将于收到增持计划后1个交易日内公告,提出增持方案的
主体于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实施期限不超过公告计划之日起30个交易日。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如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等于或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以暂停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如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以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市场情况,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稳定股价。同一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相关主体提出多个措施的,公司将按照稳定股价情形的紧迫程度,方案实施的及时有效性,提出方案的先后顺序,当年已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况综合判断,选择一项或多项措施优先执行。
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约束措施
相关主体提出稳定股价计划后,除非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均应根据程序性安排及公告的方案具体实施。未能实施的,相关主体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及50%薪酬,发行人有权将应付相关主体的现金分红及50%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相关主体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3)如因相关主体的原因导致发行人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相关主体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一)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将以要约等合法方式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及本公司因此停牌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以孰高为准。如有除权除息事项发生的,价格相应调整。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损失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为限,保证投资者因股票回购、购回和赔偿取得的款项合计金额不少于其购买发行人股票投入本金及相应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率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年期标准。赔偿标准、赔偿对象范围、赔偿金额等具体内容,以最终赔偿方案为准。发行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将根据各自责任范围确定赔偿义务范围,对投资者将承担个别及连带的责任。
发行人将在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相关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30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相关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30日内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1)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