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及授予安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确定的原则相符,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和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3、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以 2020 年 4 月 28 日为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向
符合条件的 4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0354 万股限制性股票。
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