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诚信、勤勉、谨慎的原则,对公司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阅和必要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0 年 4 月 28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
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经核查,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5、本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0 年 4 月 28 日,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9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0354 万股限制性股票。
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CHEN,CHUAN 钟柳才 陈建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