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辰欣药业 股票代码:603367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CISENPHARMACEUTICALCO.,LTD.
(济宁高新区同济科技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特别提示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辰欣药业”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17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杜振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间接持有的股份。间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辰欣科技集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乾鼎投资、昆吾九鼎、龙邦贸易、智仕九鼎、宝寿九鼎、兴贤九鼎、盛世九鼎、卓兴九鼎及赵白雪等23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韩延振、郝留山、卢秀莲、张祥林、李峰、樊月玲、张斌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间接持有的股份。间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吴恒科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间接持有的股份。
6、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承诺:在其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辰欣科技集团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辰欣科技集团承诺在承诺限售期及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不减持辰欣药业股票;如违反上述承诺,辰欣科技集团将在辰欣药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辰欣科技集团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将全部交付辰欣药业。
(二)乾鼎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乾鼎投资承诺在承诺限售期限内不减持辰欣药业股票。
在持有辰欣药业股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乾鼎投资减持辰欣药业股份将遵循如下原则:
1、减持股份的数量:乾鼎投资在辰欣药业股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辰欣药业股份数量的50%。
2、减持股份的方式及价格:乾鼎投资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辰欣药业股份。
3、减持股份的期限:乾鼎投资拟减持辰欣药业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辰欣药业予以公告,并自辰欣药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乾鼎投资将督促辰欣药业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性措施:乾鼎投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将在辰欣药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辰欣药业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乾鼎投资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
三、稳定股价预案
上市后36个月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触发和终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36个月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如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事项出现后,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财务状况等,与稳定股价相关履行义务人协商明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涉及回购股份,公司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具体方案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履行必须的审批程序后,相关履行义务人应及时实施。
上述方案实施过程中,如连续3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每股净资产,则终止实施。
上述方案实施完毕或终止实施之日起180天内,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相关义务自动豁免,若180天后,公司再次出现连续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再次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二)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拟采取的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采取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的股价稳定方案时,董事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承诺在公司审议回购股份的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并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3%,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
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控股股东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采取控股股东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的股价稳定方案时,将在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相应的股票增持方案。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增持后公司的股
权分布、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采取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股价稳定方案时,公司时任非独立董事、高管的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50%。
对于公司未来拟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按照本预案作出相应承诺后方可聘任。
(三)约束性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上述预案履行相关义务,将启动如下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未按本预案履行相关义务的、应通过公司就具体原因予以公告,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预案履行相关义务的,应通过公司就具体原因予以公告,同时在未履行事宜发生之日起放弃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50%。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公司及控股股东辰欣科技集团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本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加算截至回购日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确定,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下达相关处罚决定后及时提出预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2、本公司控股股东辰欣科技集团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辰欣药业是否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辰欣科技集团承诺将在中国证监会下达相关处罚决定后及时审议关于购回已转让原限售股份(如有)的方案(包括购回价格、完成时间等,购回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发行价格加算截至购回日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并实施。
(二)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