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一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二节 公 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江苏太阳雨太阳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省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320700000015701。
第三条 公司于2012年3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0,000,000 股,于 2012 年 5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olareast Holding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连云港市海宁工贸园 邮政编码:222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22,900,000.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为人类和社会创造清洁能源。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热利用产
品、太阳能采暖系统、太阳能空调系统、热泵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及技术服务;建筑材料研发;光电产品、照明器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消毒杀菌器具、空气净化设备、水净化设备、卫生洁具、五金机电的研发(不含化工项目)生产;采暖炉、取暖器、电热水器、燃气具、电动车、模具及相关配件的研发、生产(不含化工项目)及技术服务;贵金属及贵金属制品的回收与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时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并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共 30 名,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持股
比例如下:
序 认购股份数 占股份公司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号 (万) 股份比例
1 江苏太阳雨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23100.0300 77.0001% 净资产
2 连云港中科黄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950.0000 6.5000% 净资产
3 吴典华 599.9400 1.9998% 净资产
上海复星谱润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 540.0000 1.8000% 净资产
4
伙)
5 江苏新典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712.6200 2.3754% 净资产
6 江苏太阳神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712.6200 2.3754% 净资产
7 江苏月亮神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712.6200 2.3754% 净资产
8 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50.0000 1.5000% 净资产
9 上海谱润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360.0000 1.2000% 净资产
10 李骏 80.1000 0.2670% 净资产
11 陈荣华 80.1000 0.2670% 净资产
12 万旭昶 71.0100 0.2367% 净资产
13 刘伟 71.0100 0.2367% 净资产
14 王万忠 62.2200 0.2074% 净资产
15 焦青太 62.2200 0.2074% 净资产
16 李立干 53.4000 0.1780% 净资产
17 陆剑 53.4000 0.1780% 净资产
18 张亚明 44.3100 0.1477% 净资产
19 高峰 35.5200 0.1184% 净资产
20 王统华 35.5200 0.1184% 净资产
21 朱宁 26.7000 0.0890% 净资产
22 杨志权 22.1700 0.0739% 净资产
23 成志明 22.1700 0.0739% 净资产
24 梁自全 22.1700 0.0739% 净资产
25 窦建清 22.1700 0.0739% 净资产
26 江长海 22.1700 0.0739% 净资产
27 徐新海 22.1700 0.0739% 净资产
28 连祥辉 17.8800 0.0596% 净资产
29 张璠 17.8800 0.0596% 净资产
30 徐忠 17.8800 0.0596% 净资产
总计 30,000.0000 100.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22,900,000.00】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