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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经济开发区顺乐街32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摘要
本次发行数量: 不超过3,334万股
拟上市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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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承诺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摘要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
(一)公司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宪武先生、王文锋先生及控股股东通运投资、三鑫投资分别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3)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10%;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数量的10%。(4)如违反以上股份减持承诺,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发行人股东深创投、红土鑫洲、三联林业分别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3)如违反以上股份减持承诺,转让发行人股票1-2-2
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海龙、高兵、杨杰和顾振鹏及股东鑫傲创新、洁世投资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3)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25%;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减持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数量的25%;(3)如违反以上股份减持承诺,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若发行人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1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发行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1-2-3
的价格。
若发行人未履行上述股份购回或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则应受到以下措施约束: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报露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股份、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控股股东通运投资和三鑫投资承诺:若发行人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其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1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同时,其将督促公司就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重大遗漏,导述或者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其将依法购回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同时,其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在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将代其他责任主体向投资者先行支付赔偿款项。若控股股东未履行股份购回或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将当年及其后年度公司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控股股东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亦不得转让,直至履行相关承诺。
实际控制人刘宪武、王文锋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宪武、袁义祥、王文锋、刘海龙、卢平、吴冰、吴庆银、王爱群、李龙、刘静、曾庆林、刘1-2-4
岩、高兵、顾振鹏、杨杰、薛春华承诺: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其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发行人将当年及其后年度发行人应付本人薪酬、津贴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为维护发行人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制定了关于上市后36个月内发行人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最近定期报告中的每股净资产,下同)时稳定发行人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条件及程序
启动条件:发行人上市后36个月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
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且不存在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规定不得实施的情形,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期间,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
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直至再次触发稳定预案的启动条件。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仍符合上市条件。
2、采取的具体措施
当达到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指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发行人回购发行人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票,董事(指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等措施承担稳定1-2-5
发行人股价的义务,具体如下: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的承诺
①发行人上市后36个月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
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