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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59 沪市 东珠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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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59: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02

603359: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359        证券简称:东珠生态      公告编号:2021-075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

    《河池市宜州老城区主干道修复提升(一期)工程(EPC)总承包合同》,人民币(大写) 壹亿肆仟陆佰叁拾万壹仟捌佰贰拾陆元玖角陆分(¥146,301,826.96元)。其中:

    (1) 设计费(含税):人民币(大写) 贰佰柒拾玖万捌仟元(¥2,798,000
元)。 如要求按 BIM 建模,设计费应包含 BIM 建模费。

    (2)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壹亿肆仟叁佰伍拾万叁仟捌
佰贰拾陆元玖角陆分(¥143,503,826.96 元)。(以专用合同约定为准)

    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

    1、上述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将对当期和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上述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上述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特别风险提示:

    上述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一、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2021 年 8 月 26 日及 9 月 2 日,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先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项目预中标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和《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2021-064)。

    近日,经公司所处联合体与河池市宜州区城乡建设管理所(以下简称 “发包
人”)友好协商,签署了《河池市宜州老城区主干道修复提升(一期)工程(EPC)总承包合同》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项目名称:河池市宜州区老城区主干道修复提升(一期)工程。

    2、签约合同价: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壹亿肆仟陆佰叁拾万壹仟捌佰贰拾陆元玖角陆分
(¥146,301,826.96 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 设计费(含税):人民币(大写) 贰佰柒拾玖万捌仟元(¥2,798,000
元)。如要求按 BIM 建模,设计费应包含 BIM 建模费。

    (2)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壹亿肆仟叁佰伍拾万叁仟捌
佰贰拾陆元玖角陆分(¥143,503,826.96 元)。(以专用合同约定为准)

    3、工程地点:河池市宜州区。

    4、工程内容及规模:

    (1)路面提升改造,是把原来的水泥混凝土路面(灰白色)改建为沥 青混
凝土路面(黑色),达到环保、防尘、降噪和增添车行舒适性效果。累计改造路面面积为 262789 平方米;(2)交通工程是在提升改造后的道路路面上划定交通标线及补充部分交通标志,交通工程长度与道路总长一致;(3)人行道提升是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破损的人行道铺砖进行翻修改造,更换铺砖,累计翻修人行道面积为 31700 平方米;(4)绿化提升是对迎宾大道道路两侧行道树、中央隔离绿化带和交叉路口节点绿化进行优化,累计改造景观绿化面积为 11885 平方米。

    5、工程承包范围:河池市宜州区老城区主干道修复提升(一期)工程采用
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模式(EPC 模式)实施,其中,设计内容包括刘三姐大道(高速路口—中山大道)、中山大道(刘三姐大道—迎宾大道)、迎宾大道(高家堡西路—二桥南端)三条城市主干道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小项及重大项)、技术交底及工程验收等内容;施工内容包括工程开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6、合同工期:120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
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发包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价格形式

    (1)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前述合同内容条款,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① 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
约定进行调整;

      ② 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
13.7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
      ③ 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
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3)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
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二)违约

    1、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发包人不按约定向承包人退还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从违约之日起,每日按缺陷责任保修金的万分之四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①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
期顺延。

    ②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转由他人实施部分合同价款的 2%承担违约金,因此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向承包人赔偿。

    2、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且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竣工或无法验收时,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按专用条款的规定执行,发包人的损失按实际发生计。当承包人拒不支付时,发包人可按专用条款的规定进入争议解决程序。

    (2)通知改正: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 7 日内。

    (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不符合交付的质量标准)或未按进度计划及时完成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完成返工。

    ②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相应部位的质量保证金。

    ③在发包人已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定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并在施工现场张贴发放民工工资的告示三天。民工工资发放后,应提请监理单位及业主现场代表核实,然后提交《关于已支付民工工资的承诺书》给发包人,作为下期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必备材料。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有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发包人在承包人兑现民工工资前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对承包人处以拖欠民工工资额 10%的罚款。同时由于承包人不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引起上访、纠纷等事件,给发包方造成不良影响或导致声誉受损或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造成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④承包人按时结算材料款,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有拖欠材料款的现象,发包
人在承包人结清材料款前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 。

    (三)争议解决

    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约定执行:

    (1)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条件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争议的避免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

    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
书面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

    (3)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4)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

    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三、说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上述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将对当期和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上述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上述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上述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
约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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