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59 证券简称:东珠生态 公告编号:2021-079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
《昆山加拿大国际学校三期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签约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伍亿元整 (¥ 500,000,000.0 元)其中:
(1)设计签约合同价:另行签订设计合同明确设计费金额。
(2)建安工程费: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伍亿元整 (¥500,000,000.0 元)。
(3)合同价格形式:可调价格合同(按实际施工量计算),具体按专用条件约定结算。
(4)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叁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合同各方盖章生效。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
1、上述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将对当期和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上述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上述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特别风险提示:
上述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一、合同标的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近日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联合体与昆山弗莱顿国际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包人”)友好协商,签署了《昆山加拿大国际学校三期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工程名称:玉山镇苇城路东侧、水景大道北侧地块科教用房三期工程(昆山加拿大国际学校三期工程)(1)。
2、签约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伍亿元整(¥500,000,000.0 元)其中:
(1)设计签约合同价:另行签订设计合同明确设计费金额。
(2)建安工程费: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伍亿元整(¥ 500,000,000.0 元)。
3、工程地点:昆山市玉山镇苇城路东侧、水景大道北侧地块。
4、工程内容及规模:
三期工程总建筑面积约 11.27 万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9.27 万平方米,
地下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本合同的承包范围为三期工程的高中及学生公寓,总建筑面积为 67,837.86 平方米,其中高中(综合教学楼)地上部分为 33,620.67 平
方米,地下 14,451.96 平方米;学生公寓地上 18,262.26 平方米,地下 1,502.97 平
方米;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土建、安装、室内外装饰、消防、智能化、室外道路及景观工程等 。
5、工程承包范围:
(1)勘察:不包含在本次承包范围内。
(2)设计范围:房屋建筑主体设计图纸由发包人负责提供,其他专业设计另行签订合同明确。
(3)施工范围:以最终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为准。
(4)资金筹集:融资资金、自有资金、项目收益。
(5)其他工作:联合牵头人承担本项目资质范围内的施工总承包,房屋主体建筑,由联合体牵头人承担总承包管理职责,由联合体成员单位承担房屋建筑施工工作(详见联合体协议),联合体按照发包人工作进度,协助、配合甲方办理项目相关行政审批事宜;协助、配合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资产及资料移交工作,上述工作按项目所在地相关职能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6、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7、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021 年 12 月 1 日,具体以开工令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480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企业名称:昆山弗莱顿国际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注册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祖冲之中路 1799 号
法定代表人:李瑞
注册资本:20,000 万港元
经营范围:国际教育模型研发、展示;教育项目策划创意服务;自用教育设施的开发与建设;从事教育咨询,教育项目的引进与开发。(教育中介除外;国家禁止、限制类项目除外)。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加拿大国际教育机构有限公司(CANADA INTERNATIONALEDUCATION LIMITED)持股 100%
发包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联合体对方概况及协议主要内容
(一)联合体对方概况
江苏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1 年,注册资本 11,012.5927 万元人
民币。该公司业务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
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水、电、暖设备安装;木材加工、水泥预制构件制造,工业和公共、民用建设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机电设备的安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珠生态)与江苏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城南)(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玉山镇
苇城路东侧、水景大道北侧地块科教用房三期工程(昆山加拿大国际学校三期工程)(1)总承包实施。
1、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为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1)江苏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房建部分施工(具体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其余部分均由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整个项目的总承包管理。
四、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价格形式
1、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1) 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2)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前述[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3、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二)违约
1、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
人违约:
①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②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③ 发包人违反第 13.1.1 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
施的;
④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⑤ 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
复工的;
⑥ 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⑦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2)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合同前述情况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2、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
① 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②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③ 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④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⑤ 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
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⑥ 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⑦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⑧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
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⑨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⑩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2)通知改正:承包人发生除合同前述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 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三)争议解决
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约定执行:
(1)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条件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
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争议的避免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