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珠生态环 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 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 见
公司将募投项目结项后的全部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再使用,公司将办理专户注销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