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59 证券简称:东珠生态 公告编号:2021-067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
《盘溪镇滨江休闲经济带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签约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壹亿捌仟玖佰肆拾柒万玖仟肆佰玖拾元整(¥189479490.0 元)。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合同各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
1、上述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将对当期和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上述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上述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特别风险提示:
上述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一、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2021 年 6 月 9 日及 7 月 6 日,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先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项目预中标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和《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5、2021-060)。
近日,经公司所属联合体与华宁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友好协商,签署了《盘溪镇滨江休闲经济带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工程名称:盘溪镇滨江休闲经济带建设工程总承包(EPC)项目。
2、工程地点:位于玉溪市华宁县盘溪镇南盘江及沿河两侧。
3、工程内容及规模:
(1)滨江商业街:滨江商业街总用地面积 23754.34 平方米(约 35.7 亩),
总建筑面积 24864.07 平方米,容积率 1.05,建筑密度 41.90%,绿地率 15%,
配建机动车停车位 30 个(地面临时停车位)。
(2)滨江广场:滨江广场总用地面积 14138.39 平方米(约 21 亩),绿地
率 62%,配建机动车停车位 206 个(新建,地下停车位)。
(3)其他:建设滨江步道 1.4 公里(宽 4 米左右,南盘江西侧团结桥头至
华宁二中),滨江大道 1.12 公里(宽 16 米,青年路延长线硬化及滨江大道建设),滨江绿地 900.00 平方米(南盘江西侧团结桥头至华宁二中滨江绿地),液压坝 1 座(南盘江宽 100 米左右,液压坝高五米左右)。
4、工程承包范围:(1)勘察范围:完成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初勘和详勘及满足设计等要求所需的测量工作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出具完整的符合现行国家相关地质勘察规范要求的勘察报告成果文件,满足工程设计要求;承担勘察缺陷责任并提供完善的后续服务直至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2)设计范围:完成本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配合项目报规、方案优化、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全套设计成果文件(含电子版)、施工图预算、绿化景观设计、消防设计、全部基础资料、施工技术要求、施工现场的配合等全部工作,设计成果最终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审查及相关后续服务。
(3)施工范围:以最终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为准。
(4)其他工作:按照招标人工作进度,协助、配合甲方办理项目相关行政审批事宜;协助、配合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资产及资料移交工作,上述工作按项目所在地相关职能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人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整个项目进行分步
实施、部分取消或变更项目实施范围,最终以招标人确认的实施范围为准。
5、签约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壹亿捌仟玖佰肆拾柒万玖仟肆佰玖拾元整 (¥ 189479490.0 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费合同价:按照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2017)]-《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下浮比例 6.32%,暂定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伍拾柒万伍仟肆佰柒拾陆元整(¥ 575476.0 元)。
(2)勘察签约合同价: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 号)规定的计算依据及发改价格〔2015〕299 号文件,下浮比例 6.54%,暂定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壹佰捌拾贰万壹仟叁佰捌拾肆元整(¥ 1821384.0 元)。
(3)设计签约合同价: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 号)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下浮比例 5.68%。本项目专业调整系数 1.1;工程复杂程度系数 1.15;附加调整系数 1.0,暂定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柒佰零捌万贰仟陆佰叁拾元整(¥ 7082630.0 元)。
(4)建安工程费:招标暂定施工工程费×(1-投标下浮 1.38%),暂定合同价(施工暂定合同价仅为履约担保计算的依据)为:人民币(大写) 壹亿捌仟万元整(¥ 180000000.0 元)。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最终结算方式按财政评审中心审核认可的施工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乘以 98.62%作为结算单价,措施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按控制价乘以 98.62%(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下浮),工程量按实计算,最终结算价以审计结果为准。
6、工期总日历天数:365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发包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价格和费用
(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
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4)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
(5)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7)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前述合同[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二)违约
1、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①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②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③ 发包人违反签署合同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④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⑤ 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
工的;
⑥ 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⑦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2)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前述合同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2、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
① 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②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③ 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④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⑤ 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⑥ 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⑦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⑧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⑨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2)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签署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三)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约定执行:
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条件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争议的避免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
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
3、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