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方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董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加快推进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实施方案》议案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方案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