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56 证券简称:华菱精工 公告编号:2023-095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3 年 5 月 31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担任本次定向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由国泰君安证券具体负责本次定向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并由国泰君安证券承接原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4)。
鉴于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郎溪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435号文核准,华菱精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34万股,发行价10.2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4,040.14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1,251.32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8年1月18日出具了XYZH/2018BJA80010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近日,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郎溪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余额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4050175620800000252 512.91
郎溪支行
2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 2005049245000129 2020 年 7 月 23
分行 日已销户
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宣城分行 26010078801700000135 2021 年 12 月 15
日已销户
合计 512.91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郎溪支行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4050175620800000252】。截至【2023】年【9】月【30】日,专户余额为【512.9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严智杰】、【胡丹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性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