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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56 沪市 华菱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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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56:华菱精工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8-01-23

股票简称:华菱精工                              股票代码:603356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XuanchengValinPrecisionTechnologyCo.,Ltd.

               (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梅渚镇郎梅路)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特别提示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精工”、“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18年1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发行人股东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股份锁定及减持安排作出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黄业华、实际控制人黄业华家族(黄业华、马息萍、黄超)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首次公开发行成功后,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对所持股份的减持价格、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以实现和确保对公司的控股地位,进而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因此,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公司股份的意向;(2)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锁定期满时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3)如果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4)每次减持时,本人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该次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等;(5)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规定,包括但不限于(A)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朗博科技股份总数的 1%;(B)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等;(6)以上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1-3承诺。如本人未

能遵守上述锁定期承诺,本人违反承诺获利归公司所有,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5、自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未能遵守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且本人所持公司剩余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二)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1、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董事薛飞、葛建松、蒋小明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锁定期满时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本人保证减持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每次减持时,本人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该次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等;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规定,包括但不限于(A)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朗博科技股份总数的1%;(B)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等;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1)-(3)项承诺。

如本人未能遵守上述锁定期承诺,本人违反承诺获利归公司所有,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5)自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未能遵守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且本人所持公司剩余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田三红、九鼎投资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

    (3)本人/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4)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规定,包括但不限于(A)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朗博科技股份总数的 1%;(B)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等;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本企业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三)其他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谢军、张永林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1)-(2)项锁定期承诺。如本人未能遵守上述锁定期承诺,本人违反承诺获利归公司所有,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未能遵守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且本人所持公司剩余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吴正涛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未能遵守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且本人所持公司剩余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