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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菱精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11月21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12-02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Xuancheng Valin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梅渚镇郎梅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
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股
本次拟发行股数
本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且不超过3,334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公
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发行价格  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3,334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黄业华、实际控制人黄业华家族(黄业华、
马息萍、黄超)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管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董事薛飞、葛建松、蒋小明
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田三红、九鼎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谢军、张永林以及监事
吴正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
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朱龙腾、刘咨虎、钱国元、陈长
明、赵晖、吕春花、袁林海、葛秋霞、田媛、乌焕军、葛志超、马永
平、黄昌明、马洪平、薛平、邓正志、许连生、薛东、刘道华、陈国
芝、楚有仁、袁林发、葛芳伢、袁林星、陈海华、周杨、葛美玲、姜
振华、汪红梅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6年11月21日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声明与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关注下列重大事
项:
一、发行人股东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股份
锁定及减持安排作出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持股意向、减
持意向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黄业华、实际控制人黄业华家族(黄业华、马息萍、黄超)
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首次公开发行成功后,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对所持股份的减持价
格、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在锁定期满后,可以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
进行综合分析,自主选择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中国证监会、上
交所认可的方式予以减持;若本人进行减持,将在解除锁定股份数量范围内减持。
(2)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
应进行调整)。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按照市场价格操作,
本人保证减持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并提前
三个交易日公告。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
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
行人,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1)-(3)承诺。如
本人未能遵守上述锁定期承诺,本人违反承诺获利归公司所有,本人所持公司股
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5、自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管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未能遵守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股
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且本人所持公司剩余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
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持股意
向、减持意向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1、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董事薛飞、葛建松、蒋小明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
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
关规定执行,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本人保证减持时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
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6 
行人,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1)-(3)项承诺。
如本人未能遵守上述锁定期承诺,本人违反承诺获利归公司所有,本人所持公司
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5)自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未能遵守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股票的收益归
公司所有,且本人所持公司剩余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田三红、九鼎投资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锁定期满后,可以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
进行综合分析,自主选择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中国证监会、上
交所认可的方式予以减持。
(3)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
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按照市场价格
操作,本人/本企业保证减持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
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本企业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
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
失。
(三)其他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谢军、张永林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7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1)-(2)项锁定
期承诺。如本人未能遵守上述锁定期承诺,本人违反承诺获利归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