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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3月17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03-20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苏州新区向阳路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 55号7号楼401)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
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6,000 万股 
本次发行股份安排 
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6,000 万股,其中新股发行不超过 6,000 万股,
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即老股转让)不超过 2,000 万股且不超过自愿
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5 年 月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的总股本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及股东对所持股份
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莱克投资承诺:自莱克电气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莱克投资持有的莱克电气
股份,也不由莱克电气回购莱克投资所持有的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莱克投资减持莱克电气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
莱克电气股票的发行价;莱克电气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莱克投资所持有的莱克电气
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莱克电气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
息处理。 
2、本公司股东香港金维、立达投资、苏州国发众富、苏州盛融创投以及实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际控制人倪祖根及其近亲属张玲凤、倪翰韬承诺:自莱克电气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莱克电气股份,也不由莱克电气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公司股东苏州吉盛创投、上海燊乾投资、宁波汇峰投资、深圳大雄风
创投、苏州和融创投、同创企管、上海赛捷投资、苏州高锦创投、江苏华
成华利创投、苏州润莱投资、苏州福马创投、苏州利中投资、平安财智投
资承诺:自莱克电气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莱克电气股份,也不由莱克电气回购该部分股份。
4、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倪祖根、薛峰、王平平、沈月其、
顾迅洪和卫薇还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间接持有的莱克电气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持有莱克电气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间接持有的莱克电气股份。 
5、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倪祖根、薛峰、王平平、沈月其和顾迅
洪还承诺:自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莱克电气股票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莱克电气股票的发行价;莱克电气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莱克电气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莱克电气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
长 6 个月。若莱克电气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上述减持价格和
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6、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倪祖根的近亲属,张玲凤和倪翰韬还承诺:倪
祖根在发行人任职期间,张玲凤或倪翰韬每年转让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倪祖根离职后半年内,张玲
凤或倪翰韬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日期  2015 年 月 日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莱克投资承诺:自莱克电气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莱克投资持有的莱克电气股份,也不
由莱克电气回购莱克投资所持有的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莱克投资减
持莱克电气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莱克电气股票的发行价;
莱克电气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莱克投资所持有的莱克电气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莱克
电气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如莱克投资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莱克电气股份的,莱克投资
承诺违规减持莱克电气股票所得归莱克电气所有,同时莱克投资持有的剩余莱克
电气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如莱克投资未将违规减
持所得上缴莱克电气,则莱克电气有权将应付莱克投资现金分红中与莱克投资违
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莱克电气所有。 
本公司股东香港金维、立达投资、苏州国发众富、苏州盛融创投以及实际控
制人倪祖根及其近亲属张玲凤、倪翰韬承诺:自莱克电气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莱克电气股
份,也不由莱克电气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苏州吉盛创投、上海燊乾投资、宁波汇峰投资、深圳大雄风创投、
苏州和融创投、同创企管、上海赛捷投资、苏州高锦创投、江苏华成华利创投、
苏州润莱投资、苏州福马创投、苏州利中投资、平安财智投资承诺:自莱克电气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莱克
电气股份,也不由莱克电气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
间接持有的莱克电气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莱克电气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莱克电气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另作出如下承诺:自
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莱克电气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
次发行并上市时莱克电气股票的发行价;莱克电气上市后6个月内如莱克电气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莱克电气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莱克电气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
理。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莱克电气股
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莱克电气股票所得归莱克电气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剩余莱克电气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如本人未
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莱克电气,则莱克电气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包括本人
所投资的发行人股东的应付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莱克电
气所有。 
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倪祖根的近亲属,张玲凤和倪翰韬还承诺:倪祖根
在发行人任职期间,张玲凤或倪翰韬每年转让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倪祖根离职后半年内,张玲凤或倪翰韬不转让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稳定股价预案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
应进行调整),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
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将触发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以下简
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6 
(一)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对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应当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组织公司的业绩发布
会或业绩路演,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经有权提案
的人士或股东提案,可以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议案,并经股东大会表决,公
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全年不超过经审计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的 50%。 
2、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控股股东增持要求: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莱克投资
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
(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
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莱克投资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
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单次增持股票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连续 12 个
月内增持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5%;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间内不减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要求: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
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
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每人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
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取得税后薪酬的 10%,全年不超过从公司所取得税后
薪酬的 30%;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间内不减持。 
公司应确保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作出履行
上述增持股票义务的承诺。 
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时,将按照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顺位执行,在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回购或增持将使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时,则公司、
控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