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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55 沪市 莱克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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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55:莱克电气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05-12

股票简称:莱克电气                                    股票代码:603355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暨主承销商
              (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5号7号楼401)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5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克电气”、“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本次发行前,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中介机构的承诺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莱克(苏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克投资)承诺:自莱克电气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莱克投资持有的莱克电气股份,也不由莱克电气回购莱克投资所持有的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莱克投资减持莱克电气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莱克电气股票的发行价;莱克电气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莱克投资所持有的莱克电气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莱克电气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如莱克投资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莱克电气股份的,莱克投资承诺违规减持莱克电气股票所得归莱克电气所有,同时莱克投资持有的剩余莱克电气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如莱克投资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莱克电气,则莱克电气有权将应付莱克投资现金分红中与莱克投资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莱克电气所有。
    本公司股东香港金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金维)、苏州立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达投资)、苏州国发众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国发众富)、苏州盛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盛融创投)以及实际控制人倪祖根及其近亲属张玲凤、倪翰韬承诺:自莱克电气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莱克电气股份,也不由莱克电气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苏州工业园区吉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吉盛创投、上海燊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燊乾投资)、宁波汇峰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汇峰投资)、深圳市大雄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大雄风创投)、苏州和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和融创投)、苏州同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企管)、上海赛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赛捷投资)、苏州高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高锦创投)、江苏华成华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成华利创投)、苏州润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润莱投资)、苏州福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福马创投)、苏州利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利中投资)、平安财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智投资)承诺:自莱克电气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莱克电气股份,也不由莱克电气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间接持有的莱克电气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莱克电气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莱克电气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另作出如下承诺:自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莱克电气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莱克电气股票的发行价;莱克电气上市后6个月内如莱克电气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莱克电气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莱克电气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莱克电气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莱克电气股票所得归莱克电气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莱克电气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莱克电气,则莱克电气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包括本人所投资的发行人股东的应付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莱克电气所有。
    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倪祖根的近亲属,张玲凤和倪翰韬还承诺:倪祖根在发行人任职期间,张玲凤或倪翰韬每年转让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倪祖根离职后半年内,张玲凤或倪翰韬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莱克投资及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香港金维和立达投资承诺:莱克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莱克投资/香港金维/立达投资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其在莱克电气上市时所持莱克电气的股票,莱克投资/香港金维/立达投资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莱克投资/香港金维/立达投资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
    (1)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莱克投资/香港金维/立达投资转让所持莱克电气股票数量不超过莱克投资/香港金维/立达投资在莱克电气上市时所持有莱克电气股票总数的20%;
    (2)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莱克投资/香港金维/立达投资转让所持莱克电气股票数量不超过莱克投资/香港金维/立达投资在莱克电气上市时所持有莱克电气股票总数的20%。
    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2、减持方式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莱克投资/香港金维/立达投资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减持价格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减持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减持期限
    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若莱克投资/香港金维/立达投资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莱克电气所有。
     (三)稳定股价预案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将触发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对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应当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组织公司的业绩发布会或业绩路演,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经有权提案的人士或股东提案,可以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议案,并经股东大会表决,公
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全年不超过经审计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0%。
    (2)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控股股东增持要求: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莱克投资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莱克投资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单次增持股票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连续12个月内增持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间内不减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要求: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每人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取得税后薪酬的10%,全年不超过从公司所取得税后薪酬的30%;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间内不减持。
    公司应确保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作出履行上述增持股票义务的承诺。
    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时,将按照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顺位执行,在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回购或增持将使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时,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回购或增持计划。
    2、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义务的约束措施
    若莱克投资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有权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与拟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莱克投资的现金分红款项予以暂时扣留,直至莱克投资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
    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有权将该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取得的该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与拟增持股份的增持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款、应付现金分红(包括其所投资的发行人股东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相关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3、本预案的修订权限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本预案的执行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发行人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意向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