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董事已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进行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意见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翁君奕
陈友梅
林东云
2021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