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洋热熔粘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TianyangHotMeltAdhesivesCo.,Ltd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惠平路50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1,500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18.19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1月25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6,000万股
一、发行数量及发行主体
本次拟由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1,500万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
售股份,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公司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数量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共同确定。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等一般用途。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哲龙(亦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保持对发行人控制权及发行人战略决策、日常经营的相对稳定性,在锁定期满且不违背其他限制的条件下,除为投资、理财等财务安排需减持一定比例股票外,无其他减持意向;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1-1-1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李明健、朴艺峰(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除为投资、理财等财务安排需减持一定比例股票外,无其他减持意向;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三)上海橙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机构对发行人股票的减持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依法进行,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四)李顺玉、刘欢、朴艺红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五)李铁山、朱万育、马喜梅(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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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六)马胜家、张建洪、孙高峰(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七)其他25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楚天姿、徐国忠、顾延民、田文玉、梁津喜、金龙鹤、芮明子、朱洪涛、孙谦、励巧云、陈建忠、黄栋、戴建民、马志艳、王小忠、宋兴民、吴海俊、雍蕊、陈玥、俞凤池、陶思玉、马玉、张静、蔡英、许燕等25名自然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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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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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发行数量及发行主体
本次拟由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1,500万股,且公开发行股票的
总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公司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数量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共同确定。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等一般用途。
二、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哲龙(亦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保持对发行人控制权及发行人战略决策、日常经营的相对稳定性,在锁定期满且不违背其他限制的条件下,除为投资、理财等财务安排需减持一定比例股票外,无其他减持意向;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1-1-5
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李明健、朴艺峰(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除为投资、理财等财务安排需减持一定比例股票外,无其他减持意向;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三)上海橙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股5%以上的股东)
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机构对发行人股票的减持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依法进行,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四)李顺玉、刘欢、朴艺红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五)李铁山、朱万育、马喜梅(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