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26 证券简称:我乐家居 公告编号:2022-005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涉及诉讼事项金额:13,786.70 万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涉诉案件部分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出具
裁决结果,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加快应收
款项催收力度,积极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事项
涉及金额 13,786.70 万元(不含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等),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31%。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号 案由 涉案金额 状态
1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 (2022)苏0684 买卖合同纠纷 3,500.00 已立案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民初 2983 号
2 南京我乐家居销售 广州恒大材料设备 (2021)粤0112 票据纠纷 2,610.25 已立案
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民初 29480 号
3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 深圳恒大材料设备 (2022)粤0391 票据纠纷 2,230.29 已立案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民初 501 号
4 南京我乐家居销售 深圳恒大材料设备 (2022)粤0391 票据纠纷 1,285.83 已立案
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民初 502 号
5 南京我乐家居智能 海南恒乾材料设备 (2021)粤0112 票据纠纷 1,100.00 已立案
制造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民初 38127 号
6 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发生的 1,000 万元以下的诉讼案件金额小计 3,060.33 -
合计 13,786.70 -
案件一:诉讼标的 3,500 万元买卖合同纠纷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清水亭西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NINA YANTI MIAO
被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
法定代表人:陈锦石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 3,500 万元及相关利息
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事实及理由
2021 年 3 月原被告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原告作为被告战略合作供应商向
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 5,000 万元。2021 年 12 月 31 日,双方经协商分期退还履
约保证金。因被告未能按双方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及相关利息,尚欠原告履约保证金 3,500 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逾期支付履约保证金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件二:诉讼标的 2,610.25 万元票据纠纷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南京我乐家居销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中兴东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汪春俊
被告:广州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金诚路 22 号首层商铺
法定代表人:苏鑫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按票据金额向原告支付 26,102,538.15 元及相关利息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事实及理由
2021 年 6 月 30 日,被告向原告出具 6 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为广州
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收票人为南京我乐家居销售管理有限公司,承兑人信息
为广州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票据金额分别为 1 张 1,102,538.15 元、5 张 500
万元,到期日均为 2021 年 7 月 30 日。票据到期后,原告进行了提示承兑,但未
能承兑到票据记载款项 26,102,538.15 元。被告系票据出票人,未能按上述 6 张票据金额承兑给原告相应票据记载款项,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
案件三:诉讼标的 2,230.29 万元票据纠纷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水亭西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NINA YANTI MIAO
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苏鑫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按票据金额向原告支付 22,302,861.71 元及相关利息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事实及理由
2020 年 8 月 25 日,被告向原告出具 1 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
232,792.11 元,到期日为 2021 年 8 月 25 日。2021 年 6 月 30 日,被告向原告出
具 1 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 15,120,017.36 元,到期日为 2021 年 7
月 12 日。2021 年 6 月 30 日,被告向原告出具 2 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
额分别为 1,950,052.24 元、500 万元,到期日为 2021 年 7 月 30 日。
前述票据出票人为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收票人为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承兑人信息为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上述票据到期后,原告进行了提示承兑,但未能承兑到票据记载款项 22,302,861.71 元。被告系上述 4 张票据的出票人,未能按票据金额承兑给原告相应票据记载款项,属违约行为,应
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
案件四:诉讼标的 1,285.83 万元票据纠纷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南京我乐家居销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中兴东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汪春俊
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苏鑫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按票据金额向原告支付 12,858,308.50 元及相关利息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事实及理由
2020 年 7 月 23 日,被告向原告出具 1 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
9,160,229.79 元,到期日为 2021 年 7 月 23 日。2021 年 6 月 30 日,被告向原告
出具 1 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 3,698,078.71 元,到期日为 2021 年 7
月 22 日。前述票据出票人为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收票人为南京我乐家居销售管理有限公司,承兑人信息为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以上票据到期后,原告进行了提示承兑,但未能承兑到票据记载款项 12,858,308.50 元。被告系上述 2 张票据的出票人,未能按票据金额承兑给原告相应票据记载款项,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
案件五:诉讼标的 1,100 万元票据纠纷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南京我乐家居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滨淮大道 118 号
法定代表人:汪春俊
被告: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新区第一组团 B-6-3、B-6-5 地块恒大金碧天下综合楼一楼 219 室
法定代表人:苏鑫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按票据金额向原告支付 1,100 万元及相关利息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事实及理由
2021 年 3 月 16 日,被告向被告出具 12 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为海
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收票人为南京我乐家居销售管理有限公司,承兑人信息为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票据总金额为 1,100 万元,到期日均为 2021年 5 月 10 日。
2021 年 4 月 21 日,南京我乐家居销售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票据背书给原告。
票据到期后,原告进行了提示承兑,但未能承兑到票据记载款项 1,100 万元。被告系票据的出票人,未能按上述票据金额承兑给原告相应票据记载款项,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三、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公司采取法律途径加强经营活动中应收款项的催收力度,确保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诉讼案件部分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出具裁决结果,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对起诉案件按坏账准备政策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判决及执行结果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公司后续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