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26 证券简称:我乐家居 公告编号:2019-026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19年7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9年7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二、调整事项
1、经事后核查,因工作人员疏忽,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中有2名激励对象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将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96人调整为94人。
2、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对业绩考核指标的同比增长率理解有误,对公司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调整前:2019-2021年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8年营业收入或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19%或净利润增长率均不低于22%。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8年营业收入或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22%或净利润增长率均不低于2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8年营业收入或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25%或净利润增长率均不低于28%。
调整后:2019-2021年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8年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19%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2%。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8年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45%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3%。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8年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81%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5%。
同时,对预留部分如果是在2020年内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调整前: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8年营业收入或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19%或净利润增长率均不低于22%。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8年营业收入或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22%或净利润增长率均不低于2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8年营业收入或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25%或净利润增长率均不低于28%。
调整后: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9年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22%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9年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53%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9年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92%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6%。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人数、业绩考核目标的调整,仅为个别内容的修正,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因工作人员疏忽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今后公司将加强信息披露编制过程中的审核工作,提升信息披露的质量。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经核查,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列入本次股权激励的所有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及时修正,同意实施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人数及业绩考核目标的调整,是对前期工作疏忽的及时修正,调整后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对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王浚哲律师、王沛沛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调整事项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