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26 证券简称:我乐家居 公告编号:2017-040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22人调整为117人。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由160万股调整为155.21万股,其中首次拟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8万股调整为124.17万股,预留部分由32万股
调整为31.04万股。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年9月8日召开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已履
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7年8月1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上述相关公告于 2017年8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
2、2017年8月2日至2017年8月13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
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召开了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有关公告于 2017年8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
4、2017年9月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日,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且监事会就首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意见。
二、《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说明
鉴于《激励计划》中原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丧失股权激励对象资格,或因个人原因自愿全部放弃或部分放弃本次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22人调
整为117人,首次授予数量由128万股调整为124.17万股,预留部分由32万股
调整为31.04万股。
三、《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
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
象由122人调整为117人,首次授予数量由128万股调整为124.17万股。本次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117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
的激励对象。
2、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五、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原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丧失股权激励对象资格,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1、本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调整事项合法、有效。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且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八、备查文件
1、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关于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及
激励数量的核查意见;
5、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