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Liaoning Fu-An Heavy Industry Co.,Ltd
(鞍山市千山区鞍郑路 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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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行 概 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
的比例不低于 25.00%,且不超过 2,500 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元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万股,
不超过 2,500 万股
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万股,不超过 500
万股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10,000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情况以及
新股发行数量与
股东公开发售数
量的调整机制
1、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包括公开发行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不低于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
过 2,500 万股。
2、公司本次发行原则上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如在为满足
发行上市条件必须安排老股转让时,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与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数量的调整机制如下:
公司本次新股发行数量应当根据公司实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依据
询价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等于或不足募
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35,046.56 万元)的,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2,500 万
股;依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超过
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35,046.56 万元)的,相应发售老股,老股减持
数量为预计超募资金除以发行价格;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
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且不超过
500 万股。计算公式: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预计发行新股数量=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所需资金总额+新股发行相关费用)÷ 发行价格,且不超过 2,500 万股;
(2)公司股东预计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发行新股数量,且不超 500 万股。
计算所得不足一股的,按一股计算。具体新股发行数量和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数量将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视询价结果和市场状况
决定。
3、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为截至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关于修改<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的议案》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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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时间超过 36 个月的股东。鉴于公司发行前所有股东均满足公开发售
股份的条件,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发行前的全体股东协商同意,在触
发股东发售股份条件时,各股东按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同比例发售所
持有的部分老股。其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发售股份的比例不
超过其所持股份数量的 25%。 当各股东按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同比例
发售所持有的部分老股时,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公开发售股份
的比例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数量的 2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旧按
其所持股份数量的 25%发售老股,超出部分由控股股东福鞍控股增加其老
股发售数量。
4、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保荐费用、审计费用、评估费用、律师
费用、发行手续费、发行新股部分的承销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发行原股东转让老股部分的承销费用由实际转让老股的股东承担。
5、老股转让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
发生变更,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未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公开发行新
股募集资金扣除公司承担的相关发行费用后归公司所有,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所得资金扣除股东承担的相关发行费用后归转让股份的股东所有。
公司股东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
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本次发行前股东
所持股份的流通
限制及自愿锁定
股份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吕世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其间接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
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2、公司控股股东福鞍控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所持福鞍重工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福鞍重工上市后六个月内如福鞍重工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
福鞍重工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上述减持价格
及收盘价均作相应调整。
3、公司股东吴迪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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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其持有的股份。
4、公司股东赵宝泉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5、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士俊、穆建华、李方志、
李文健、石鹏、李静、杨玲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25%; 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持福鞍重工股
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福鞍重工上市后
六个月内如福鞍重工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福鞍重工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作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6、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万洪波、张轶妍、李敏承诺: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
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7、公司实际控制人吕世平、控股股东福鞍控股、股东吴迪、股东赵
宝泉、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士俊、穆建华、李方志、李
文健、石鹏、李静、杨玲、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万洪波、张轶妍、李敏承
诺:
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
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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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
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对判断发行
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由发行人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已转让的原限
售股份。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
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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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吕世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间接
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公司控股股东福鞍控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所
持福鞍重工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福鞍重工
上市后六个月内如福鞍重工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福鞍重工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作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吴迪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
份。
公司股东赵宝泉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
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士俊、穆建华、李方志、李文健、石
鹏、李静、杨玲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其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持福鞍重工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福鞍重工上市后六个月内如福鞍重工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福鞍重
工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作
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万洪波、张轶妍、李敏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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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公司实际控制人吕世平、控股股东福鞍控股、股东吴迪、股东赵宝泉、担任
公司董事、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