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市邗江区杨寿镇回归路 6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发行股数: 1,675.00 万股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31.04 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2023 年 2 月 7 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6,700.00 万股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明稳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3、在上述两项承诺禁售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总数的 25%;
在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对于本人作出的前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协议转让、
大宗交易和竞价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减持股份时,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将减持数量和减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
愿锁定的承诺: 实施股份减持。
二、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李宏庆股份
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3、在上述两项承诺禁售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总数的 25%;
在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对于本人作出的前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协议转让、
大宗交易和竞价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减持股份时,
将减持数量和减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
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
实施股份减持。
三、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赵仁萍股份
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3、在上述两项承诺禁售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总数的 25%;
在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对于本人作出的前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协议转让、
大宗交易和竞价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在减持之日
起 2 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进行公
告。
四、担任公司监事股东周敏股份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在上述承诺禁售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总数的 25%;在离职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对于
本人作出的前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3、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协议转让、
大宗交易和竞价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在减持之日
起 2 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进行公
告。
五、其他股东康正植、居万年股份锁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九)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3 年 1 月 10 日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