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06 证券简称:华懋科技 公告编号: 2022-051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相关议案。根据发行需要,公司聘请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担任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保荐机构,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以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国金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申港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的更换,并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申港证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03 号),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269,004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2.2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717,729,998.92 元,扣除支付的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5,448,447.36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702,281,551.56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7 年 8 月 11 日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5821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
二、《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及申港证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重新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未发生变化。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情况如下:
截至 2022 年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 账号 项目
7 月 5 日账户余额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汽车被动安全系统
129950100100259799 9,216,497.62
司厦门杏林支行 部件扩建项目
汽车被动安全系统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129950100200430548 20,000,000.00 部件扩建项目(三
司厦门杏林支行
年定期存款)
合 计 29,216,497.62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9950100100259799,截至 2022 年 7 月 5 日,专户余额 9,216,497.62 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汽车被动安全系统部件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2,000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20 年 7
月 10 日,期限 36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丙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刚、董本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次月第 6 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三方监管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